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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保宪律师 赵保宪: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《中国法律年鉴》年鉴人物——2019年度优秀刑辩律师 赵保宪 律师 全国知名优秀律师,社会公益明星律师,首届十大网律,《法律年鉴》优秀专业律师,财富管理专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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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刑

减刑的适用

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,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。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,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。对于犯罪分子减刑,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:

1.对象条件

依刑法典第78条之规定,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。

2.实质条件

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。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,即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或者有立功表现”。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,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。此外,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,应当减刑:(1)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;(2)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;(3)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;(4)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(5)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(6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。

3.限度条件

减刑限度,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,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。对于减刑的限度,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结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,即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/2;被判处无期徒刑的,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;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,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(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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